濕式電除塵器術語和定義
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
存在可燃粉塵、助燃氣體和點燃源的場所。
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于捕集氣固兩相流中固體顆粒物的設備。
設計
1 一般規定
1.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的設計人員,應熟知粉塵防爆知識及對收塵設備的性能要求。
1.2 收塵器應能在各種系統中實現一級收塵,其尾氣中顆粒物濃度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。
1.3 宜采用袋式收塵器并優先采用外濾型式。
1.4 袋式收塵器宜有較高的過濾風速,以減小過濾面積和箱體容積。
1.5 收塵器箱體內不應存在任何可能積灰的平臺和死角;對于箱體和灰斗側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應采取圓弧化措施。
1.6 收塵器應有良好的氣密性,在其額定工作壓力下的漏風率應不高于3%。
1.7 應避免收塵器內部零件碰撞、摩擦。
1.8 收塵器宜安裝于室外;如安裝于室內,其泄爆管應直通室外,且長度小于3m,并根據粉塵屬性確定是否設立隔(阻)爆裝置。
1.9 收塵器宜在負壓下工作。
1.10 應避免收塵器進風口因流速降低而導致的粉塵沉降。
1.11 宜以抑爆性氣體稀釋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,使箱體內含氧濃度低于安全濃度限值。
1.12 收塵器應設有滅火用介質管道接口。
1.13 在收塵器進、出風口處宜設置隔離閥,并安裝溫度監控裝置。